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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修订)》(转载)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8发布部门: 浏览次数:

山东化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修订)

(山化院发〔202451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推进依法治校,促进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学校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把实行信息公开与推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加强师德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相结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的确定性与公开步骤的渐进性相结合,坚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公开形式的多样性相结合。

第五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信息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信息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公正民主。保障广大党员、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民主权利,落实知情权、监督权,更好地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科学规范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体制的建立,监督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审议和决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负责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三)编制学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按照相关机制和制度,统一发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并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七)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纪检监察处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并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及范围

第十条 学校主动在不同范围内予以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校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会议、人事、财务、资产、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等领域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和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科研成果情况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师资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及投诉方式,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依据学校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以公开的事项,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不予公开的信息有: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核机制。学校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针对本办法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学校官方网站是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推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主要的载体和重要形式,对学校重大改革、发展事项和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教代会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的形式予以公开;

(三)其他载体。学校利用工作平台(钉钉),微信公众号,印发会议纪要、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公示栏,校园广播,微博,抖音等方式予以公开。

(四)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日常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部门公开,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信息;

2.申请公开或获取信息的基本情况;

3.申请公开或获取的信息的形式、范围和时限;

4.申请公开的理由;

5.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二)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相关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

1.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对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八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依据当地市场物价局和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信息,学校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争取教职工、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内容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二条 做好流程衔接。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履责,认真落实制度要求,扎实做好信息填报、审查和公开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处要做好信息公开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举报受理工作。监督检查应当有师生员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要使广大教职工更好地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又要使学校行政领导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使两方面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与发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私自对外公开学校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印发山东化工职业学院院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山化院发〔201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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